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成本监审,具体由定价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各市、县要以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当供水企业成本变化较大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由于市、县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难以通过价格调整实现供水企业准许收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应执行同一供水价格。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超过5年未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市、县,要及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
二、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见附件2。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没有达到的市、县应及时调整到位。“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具体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为第一阶梯价格1.05倍。
四、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各市、县应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将特种用水纳入到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
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各市、县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应设置适当免费用水量,每户每月不少于5立方米。鼓励各市、县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提高免费用水量的标准。用户承担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六、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行业监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督促指导。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1〕10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其他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
2.各类用水具体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